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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致人死亡,房东需赔偿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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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6年4月,芳芳将位于本市某区名苑小区三区111号院房屋出租给小新,后小新将房屋分别转租给王大、王二和王三同住。4月12日晚,王大、王二、王三在租住的房屋内喝酒,并宿该屋。期间,因王二在该院没有安装风斗的过道内使用没有安装烟囱的四眼煤炉,致王大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王三重伤。随即王三被送往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上消化道应激性溃疡出血、肝功能异常、胸腔积液、高血脂症。王三支付医疗费70000元、误工费、交通费等10000元。王二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涉案煤炉系邻居张三所有,属三无产品,其将该煤炉借与王二使用。王三将芳芳、小新、王二、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判决:1、王二赔偿王三32000元;2、张三赔偿王三16000元,3、芳芳、小新各赔偿王三8000元。

【法律分析】

王二在没有安装风斗的过道内使用没有安装烟囱的四眼煤炉,致王大死亡,王三重伤,对该损害结果,王二有过错,虽被处以刑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煤炉系王二生活所用,因此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张三明知涉案煤炉属三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仍将该煤炉借与王二使用,且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提示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芳芳、小新作为出租人、转租人,对于出租房屋未尽到监督、检查义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上述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因此根据过失大小确定王二负担40%的赔偿责任、张三负担20%、小新负担10%、芳芳负担10%。王三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院内使用没有安装烟囱的煤炉潜在的危险,但其疏于防范,且因饮酒亦可能加重损害结果的产生,因此对于损害后果亦有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