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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变购物 商场变景点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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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王先生想去云南旅游,正好朋友推荐了一家旅行社,便带着家人一起前往云南丽江七日游。本想一家人在一起好好游玩一番,可是没想到那几天正巧赶上阴雨连天 ,但也没有影响到一家人游玩的心情,到觉得多了一份诗情画意。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旅行社在没有征得大家同意的前提下竟然临时修改了行程,非说由于天气的原因只能进行室内参观,带领去的地方不是购物中心,就是玉器工艺品店,并且要求必须参观完才能进行自由活动,致使自己一家还是硬着头皮去了购物中心。如此一来几天过去了,导游领着去看风景的地方少之又少,而去购物的场所却是接二连三。回到北京后,王先生自己觉得花了不少钱并不是去旅游,而是去购物,心里越想越生气,便来到司法所咨询,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醒目。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此外,按照国家旅游局最新公布《新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出行程天数的一半;组团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如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旅游费,并支付10%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解答:

本案中旅行社擅自改变旅行行程、要求旅行者参观完才能进行自由活动的做法,违背了《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安排的购物场所太多,违反了国家旅游局最新公布《新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出行程天数的一半等相关规定。构成了违约行为。王先生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违约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