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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可解约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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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宫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房。宫某在房屋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收房并装修。一年后,宫某发现该房底层房间墙体、地面存在严重返潮、结露,且外墙渗水,为此宫某多次向该房地产公司方反映,多次维修仍未修好。宫某想咨询他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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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规定中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明确规定,出卖人给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是一项给付义务。同时,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而导致解除合同存在多种情形:第一,房屋主体结构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使用功能。第二,房屋质量问题未积极修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第三,房屋质量问题损害居住者健康,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售房者应当依法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及其负载之权利所应负保证其瑕疵、完整、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宫某现在的住房经质监部门认定房屋返潮、结露是质量问题,且住宅室内表面长时间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有害。宫某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