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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精神推进国家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意见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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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普法责任制单位在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中的职能与作用,推动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健康发展,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现就进一步明确普法责任制单位职责分工,落实普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普法责任制的工作格局

(一)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内容。各级党委切实履行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负责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二)各级人大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对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立法部门通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法治宣传的过程。地方性法规制定颁布后,及时公告,发布对法规内容的权威解读,增强执法部门和公民对法规的理解和认知。

(三)各级政协对普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普法规划的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完善普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委领导下,依据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要求和五年普法规划部署,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研究法治宣传教育五年工作规划,审议批准相关实施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进行部署并协调落实;

2.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普法责任制单位关于全年法治宣传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3.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表彰鼓励先进,指导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4.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领导小组在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设办公室(以下统称“市法宣办”),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起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有关文件;

2.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各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任务,组织开展全市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4.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开展调查研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负责首都法制宣传教育网、普法新媒体的运营管理,编发《普法动态》等工作信息刊物;

6.负责联系法治宣传教育专家顾问组和普法讲师团成员,及时反映专家学者的意见,通报全市相关情况;

7.负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任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本部门据以履行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责任单位,承担以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1.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据以履行职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强化机关工作人员对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2.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履行职能、严格执法的过程中增加普法环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管理服务对象的守法用法意识;

3.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主办或联合举办法治宣传咨询活动、印发普法宣传资料,利用网站、电子屏幕、宣传栏、新闻媒体等平台,向全社会宣传和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公开、群众参与等方式将公正司法过程深化为普法过程,以释明证据采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使公民了解司法权运行过程。

(五)以下单位是本行业、本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普法责任制单位,分别承担下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1.市委组织部负责区县局级领导干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完善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制度,把宪法法律、党规党纪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2.市委宣传部负责区县局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法治学习和新闻媒体法治宣传的指导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

3.市委政法委负责政法系统干警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4.首都精神文明办负责将法治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5.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负责公务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公务员法治教育培训制度;

6.市委教工委、市教委负责大、中、小学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普法教育;

7.市国资委负责其监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

9.市委社会工委和市社会办、市委农工委和市农委、市民政局按照工作职能,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社区(村)居民法治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

10.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委、市残联和市工商联等单位做好涉及本系统的法律法规的社会面宣传教育;

11.各媒体要积极承担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推进普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各普法责任制单位要明确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定期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汇报领导小组及市法宣办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

2.协调和督促本单位按时报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3.收集、整理本单位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和工作动态,及时向市法宣办报送;

4.配合市法宣办开展调研和集中宣传活动;

5.完成市法宣办交办的其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普法责任制单位要按照下列方式做好本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1.认真组织自查。各单位要依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在本系统内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要有具体的方案,明确的考核内容,将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成效;

2.不定期组织抽查。市法宣办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员单位对普法责任制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各类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的落实情况;

3.加强汇报沟通。各单位要在重大活动结束时、半年及年底上报工作总结、相关统计报表等,向市法宣办通报工作任务和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市法宣办在此基础上形成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

4.健全社会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普法责任制和普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客观评价。